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俊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5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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