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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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寶滿
上列聲請人與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
服務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新臺幣50元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嘉小
字第6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民國10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民國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
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
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
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
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50元。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
給付服務費之庭訊內容,請依法提供從開庭日起至言詞辯論
終結日止,庭期開庭內容之錄音。聲請自費交付全部言詞辯
論期日(即民國106年3月28日、106年5月9日、106年6月20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嘉小字第6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
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明瞭其法律上權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於聲請人
繳納光碟燒錄費用50元後,應予准許交付聲請人法庭錄音光
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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