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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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4,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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