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傅東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銘堂柯勝峰 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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