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傅東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銘堂 、 柯勝峰 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