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90號
原 告 游世宏
被 告 王美瀛
王雅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瀛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6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
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