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六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柒仟貳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