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九十年訴字第一六九三號返還補償金事件,兩造業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內容並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故聲請依法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惟本件兩造係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並未經裁判而為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說明,聲請人應於和解成立後二十日內聲請確定訴訟費用,其遲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並繫屬本院,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依法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