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聲請人於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對佘 孫美玉孫貴玉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時,為金山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對 佘孫美玉 、孫貴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德位 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訴訟進行中死亡,而該公司於其死亡後並未改選新任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為此乃依法請求為該公司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監事資料、戶口名簿及死亡證明書各一份為證,應堪信實,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察人,亦為原法定代理人張德位之配偶,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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