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所為96年度聲減字第1894號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五行「附表編號四、五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五之罪」。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