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56號聲請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8日將其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全部讓與第三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第三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於95年7月28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是聲請人乃於96年7月間以存證信函並檢附債權讓與相關證明文件,通知相對人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惟該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單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