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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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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