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原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緝字第126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原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黃原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附表:受刑人黃原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2日│97年4月16日│97年4月1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090號│偵字第3568號│偵字第35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075│97年度訴字第3075││事││130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3日│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075│97年度訴字第3075││定││1305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5月26日│97年9月16日│97年9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9854號(已執│字第14318號(編│字第14318號(編│││畢)│號2、3號定執行刑│號2、3號定執行刑││││11月)│11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6日或7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571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事││2595號││││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定││2595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9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7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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