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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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原   告  余懷英
被   告  張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
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85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26日送達,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潮州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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