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9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施憲貴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91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7日下午
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壹理
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壹理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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