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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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96號
原 告 山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峰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昕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