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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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6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于智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淑娥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05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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