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曾仁盛
原   告  曾恳明
原   告  曾敏郎
原   告  謝慶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鴻麟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將坐
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予以分割。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84
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1,000元×面積(237.74+48.72)平
方公尺×持分5分之4=2,520,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
,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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