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58號
聲請人 許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百盛溫室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李國增
法官游悦晨
法官許紋華
法官蘇芹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麗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