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樹民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壹拾捌萬叁仟壹佰│0000000│││││限公司西螺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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