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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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 楊瀅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楊生福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生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楊生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父楊生福於民國99年6月15日離家後不知去向,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楊生福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父楊生福於99年6月15日離家後不知去向,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供參,且據證人即聲請人配偶 徐文利 到庭證述綦詳(見本件107年5月21日訊問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失蹤人楊生福最近7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憑,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5月29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楊生福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楊生福自99年6月15日失蹤,計至106年6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