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元旦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
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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