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
6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官楊仲農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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