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5號債權人 高振展 債權人 高振東 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代理人 莊賀元 律師債務人 高振富 債務人 高世峰 債務人 高世銘
一、㈠債務人高振富、高世峰、高世銘應共同向債權人高振展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高振富、高世峰、高世銘應向債權人高振東給付新
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高振富、高世峰、高世銘並應共同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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