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相著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藍永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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