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一三九一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住高雄縣路○鄉○○村○○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附記:
一、請於三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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