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強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強盜罪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嗣再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3.3.3起至93.11.25或│93.2月底起至93.12.1│││26止│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93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544號│93年度訴字第544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2│94.1.12│├─┼──────┼──────────┼──────────┤│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544號│93年度訴字第5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31│94.1.31│├─┴──────┼──────────┼──────────┤│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347號│94年度執字第347號│└────────┴──────────┴──────────┘
羈押93.12.2-94.1.18止共48日執行97.8.16-98.6.28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3.5│93.12.2│├────────┼──────────┼──────────┤│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4363號│93年度偵字第4276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92號│94年度訴字第31號││實├──────┼──────────┼──────────┤│審│判決日期│94.5.23│94.7.26│├─┼──────┼──────────┼──────────┤│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94年度苗簡字第92號│94年度訴字第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23│94.10.11│├─┴──────┼──────────┼──────────┤│備註│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度執字第1331號│95年度執字第92號│└────────┴──────────┴──────────┘
無押無押
98.6.29-98.9.28止執行98.9.29-99.5.28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受│├────────┼──────────┤刑││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人│├────────┼──────────┤目││犯罪日期│93.9.28│前│├────────┼──────────┤於││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臺││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4276號│灣│├─┬──────┼──────────┤臺││最│法院│臺中高分院│中││後├──────┼──────────┤監││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022號│獄││實├──────┼──────────┤苗││審│判決日期│94.11.15│栗│├─┼──────┼──────────┤分││確│法院│最高法院│監││定├──────┼──────────┤執││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864號│行││決├──────┼──────────┤中│││判決確定日期│95.2.17││├─┴──────┼──────────┤││備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520號││└────────┴──────────┴──────────┘
無押
99.5.29-106.7.28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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