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71號抗告人兆匯科技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人乙○○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4年度補字第127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