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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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906號
原告乙○○被告冠欣工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7日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9月30日,其已將款項匯予被告,並由被告法定代理人本人簽發本票為證,詎清償期屆至,被告並未依約還款,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4年5月17日向其借款1,200,000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本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0元及自清償期屆至翌日之9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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