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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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8755號債權人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樓債務人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拾陸萬元②壹拾陸萬元③壹拾陸萬元④壹拾陸萬元⑤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③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④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⑤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除編號③⑤利息部分於系爭支票提示日前之請求,依票據法第24條、第66條、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