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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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3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二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叁點陸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十一行「自 林東文 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自林東文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僅供一次施用之量」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二七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行政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發布「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該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轉讓、持有第一級毒品達淨重五公克以上者、第二級毒品達淨重十公克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持有之毒品未逾上開標準,無庸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持有毒品數量不多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三點六八七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出具之編號CH/2007/50091號濫用藥物鑑驗報告一紙可按,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外包裝難與毒品完全析離,一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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