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49號原告甲○○○上訴人與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21,456元,應繳裁判費為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玉心
法官柯盛益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