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陳欽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陳欽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