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2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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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炳文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邱冠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新小字第243號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 記 官 葉東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葉東平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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