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2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96年2月5日某時│96年1月間之某日起至同│96年1月間之某日起至同│││││年2月3日止│年2月3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695號│96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96年度偵字第5023號│96年度偵字第502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84號│96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7月4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984號│96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判├───┼───────────┼───────────┼───────────┼───────────┤│決│確定│96年6月1日│96年8月2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日期│││││├───┴───┼───────────┼───────────┼───────────┼───────────┤│減刑後刑期及易│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科罰金折算標準│4548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85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5│6│7│├───────┼───────────┼───────────┼───────────┤│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間之某日起至同│96年3月8日晚間9時20分│96年3月8日晚間9時20分│││年2月3日止│許│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502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實├───┼───────────┼───────────┼───────────┤│審│判決│96年10月31日│96年11月23日│96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第737號│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判├───┼───────────┼───────────┼───────────┤│決│確定│96年12月3日│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日期││││├───┴───┼───────────┴───────────┴───────────┤│備註│1、編號3、4、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37號宣示判決筆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2、編號6、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364號宣示判決筆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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