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交簡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交簡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