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告等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旭聖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