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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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