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797號原告庚○○即辛○○之訴訟代理人 陳肅毅 律師被告戌○○○
壬○○子○○癸○○丑○○寅○○酉○○戊○○○甲○○○未○○辰○○申○午○○卯○○丁○○兼上列八人巳○○住高雄市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住台南市
乙○○住台南市上二人共同己○○住高雄市○鎮區○○○○路○號303室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㈠關於編號「②」之記載,應更正為「③」;關於編號「③」之記載,應更正為「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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