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志峰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三百四十三條規定,親屬間侵占、背信者,準用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本案告訴人己○○之母親丙○與被告之母親乙○○○為親姐妹(乙○○○自幼出養於他人,以致姓氏不同),彼二人之母親(即告訴人與被告之外祖母)為 黃張金 ,從而告訴人與被告間仍有四親等旁系血親之關係一節,業據告訴人、乙○○○、丁○○(告訴人及被告之舅)、戊○○(告訴人及被告之舅)到庭供述屬實,並經本院查該身分證明無誤,本案告訴人復具狀表明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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