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任儀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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