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3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38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孫啟翔
被   告  陳致諺
法定代理人  孫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38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
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通 譯 鍾伊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1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敏芳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
零件及烤漆折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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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8,660×0.369=6,886
第1年折舊後價值18,660-6,886=11,774
第2年折舊值11,774×0.369×(9/12)=3,258
第2年折舊後價值11,774-3,258=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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