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洪揚營造有限公司、行政院農委會苗栗區公館鄉農業改良場間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
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