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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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楊徐秀英
楊忠憲 楊淑芳 楊淑美 楊淑滿 楊淑梅 楊淑萍 被告 黃文雄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曾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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