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上訴人 陳德芳
楊佳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被上訴人 鍾屘妹
張玲華 張又瓔 張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醫上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判決,自不得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業經原審判決渠等敗訴,上訴人並未受不利益之判決,乃竟對被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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