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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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濟霖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濟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濟霖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羅濟霖前於95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於96年8月7日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6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61號函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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