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調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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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調字第147號
原   告  謝連旺
上列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以卷內所附之帳戶查詢結果及戶籍資
  料,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地。
二、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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