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洪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大吉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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