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洪木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大吉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