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勤樸雲天 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賀翔
被 告 林志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桃園市○○區○○
○街○○號11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