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如芸
上列上訴人林如芸與被上訴人 廖恩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