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桂芳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併提出
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被告自行修繕新
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
之屋頂與地板,使新北市○○區000巷00號1樓房屋(下稱系
爭1樓房屋)之屋頂與地板不漏水,惟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足
供認定前開修復漏水工程所需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查報
修繕系爭2樓房屋之屋頂與地板,使系爭1樓房屋之屋頂與地
板不漏水之工程費用(例如:工程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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